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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本报从韶关市曲江区政府获悉,曾引发较大关注的韶关市曲江区状元府邸上城二期附属工程10·9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0月9日,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在曲江区状元府邸上城二期附属工程(共两层)施工时发生脚手架局部垮塌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9万。
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建筑设计企业违规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企业安全管理缺失、无实施工程的方案、无风险辨识,忽视安全生产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为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志高。实施工程单位为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琳。
经查明,2023年8月1日,状元府邸上城二期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情况 下擅自组织施工。
2023年10月9日,上午8时施工现场施工员廖肇荣与混凝土班组长钟起和口头商讨确定了天面架构层混凝土浇筑方案后开始施工,直至中午13时完成了反坎、西侧及东侧楼梯以及屋面南向柱子和 1/2横梁的浇筑。约13时20分,由于怕混凝土物料硬化工人吃完盒饭后立马继续开工,约14时50分浇筑剩余1/2横梁过程中,自东向西回浇至离最西侧约10米的位臵,该位臵处楼顶花架混凝土开始向南垮塌,此时有6名工人在花架模板上开展混凝土浇筑工作,其中4名工人(房某伟、黄某明、宋某、余某斌)见状立即从花架往二楼楼面上跳下(其中房某伟和黄某明伤到脚踝),另两名工人(李某考和杨某文)随着垮塌的花架及外部脚手架坠落至地面重伤,上方掉落的部分花架构件砸到在地面负责泵车放料的工人杨某梅。
20时53分,接医院通知其中两名重伤人员因抢救无效死亡,3名轻伤人员继续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在状元府邸上城二期附属工程(共两层)顶层花架位臵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因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的刚度、强度不足,利用外脚手架(防护架)作为模板支撑,且外手脚架基础未找平、硬化,有些脚手架立杆未落地、与建筑物刚性拉结不足,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增加混凝土动荷载后,模板支撑失稳,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
1、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不到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手续就擅自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不到位缺少经常性安全检查巡查,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缺少审核任由其无秩序施工。
2、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部人员架构和资质不齐全,项目经理无安全B证和建造师证,缺少质量员、造价员等岗位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无班前安全教育,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危大工程项目施工前,对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
4、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模板验收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模板施工、混凝土浇筑等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搭设不合理,花架飘出楼面部分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架体,但未按模板支撑架的要求对外脚手架进行加固,外脚手架体基础未硬化,没有结合图纸对架构层模板支撑体系进行设计和安全验算,抗倾覆措施严重不足。混凝土浇筑顺序不合理,楼面南向花架(反坎、柱、梁)三阶段施工间隔太短,混凝土未硬化产生一定强度便进行下一阶段混凝土浇筑,且在第二阶段进行梁、柱同时浇筑构成安全隐患。
调查组认为,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涂某高,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擅自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赖某云,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总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施工程单位的管理不到位,缺少经常性安全检查巡查,对实施工程单位实施工程的方案缺少审核任由其无秩序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姚来,韶关市曲江区天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建设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胡某戈,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项目负责人, 由于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公司由总经理胡某戈全权负责并决策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事务和状元府上城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取得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承担项目负责人工作,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现场管理不到位,模板验收流于形式,未制定模板及支撑体系搭建安装、混凝土浇筑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封某海,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廖某荣,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胡某荣,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行政处罚。
林某村,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一定的职责。建议行政处罚。
钟某和,广东三湘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班组长,建议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何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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